电动车事故赔偿标准 每日分享|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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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车事故对方全责怎么赔偿_电动车事故赔偿标准_事故车认定标准

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伤者要求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2016年11月13日18时30分许,袁中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肥西县上派镇南方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方路光华机械公司附近,与沿南方路由北向南行驶由陈向武驾驶的无号牌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袁中银、二轮摩托车乘坐人王思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袁中银受伤后,被送往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先期用去医疗费已处理。2018年4月10日再次入住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用去医疗费7862.99元,出院医嘱避免剧烈运动、随诊。本起事故发生后,经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袁中银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陈向武负次要责任。又查,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系陈向武所有,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袁中银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用去鉴定费1800元。 袁中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向武向袁中银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元电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并要求陈向武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法院:让电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有违公平,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中有关“机动车”的概念应指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

本案中用于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和运输货物的三轮电动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电动车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其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为,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理的依据; 当前交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并没有为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分类管理、登记、挂牌、购买交强险等环节提供办理条件,电动车所有人无法为其购买的电动车投保,对电动车的管理疏漏是行政管理的缺陷,如让电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则超出了当事人的可预测范围,有失公平; 电动车所有人在购买车辆时,并非按照“机动车”的初衷购买,电动车生产企业也宣传自己生产的是电动车,购买者无法做出判断,且我国电动车管理现状也表明对电动车并非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故电动车使用人在肇事后无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电动车事故赔偿标准,侵权人只能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观点新国标施行后,对于虽是电动,但是其尺寸、速度、重量等超过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机动车,需要履行上牌、持有驾照等手续。

除了规范电动车使用外,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还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产生影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事故赔偿标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标准,总体而言对方承担责任较低。 但是,由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对于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无法缴纳交强险,普通消费者对电动车辆的具体标准也往往没有明确认识,如果让电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有违公平和可预见原则,法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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