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速公路施救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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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文件皖价服〔2008〕36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试点县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试行期1年已到,该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规范道路交通拯救服务收费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事故比例增加较快,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一、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04〕298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一)拖车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公路上施救收取起步费后,不再收空驶费和拖行费。(二)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三)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四)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施救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四、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省定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服务单位在施救时,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对遇有特殊情况或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减免收费。五、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施施救的服务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六、本通知执行期2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2.安徽省公路施救收费标准3.安徽省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标准二八年三月四日附件1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被施救车辆类型起步费2.5吨以下15座以下:///5002.5吨以上15座以上至吨以上至1440座以上吨以上注:1.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2.在市区内施救事故车辆,起步费加收50%。3.不足0.50.5台班计费,超过0.5台班的,按小时计费,每台班折合8小时。4.拖引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拖行费加收10%。

附件2安徽省公路施救收费标准被施救车辆类型起步费15座以下座以上至40吨以上至1440座以上吨以上15注:1.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2.在市区内施救事故车辆,起步费加收50%。3.不足0.50.5台班计费,超过0.5台班的,按小时计费,每台班折合8小时。4.拖引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拖行费加收10%。附件3安徽省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标准被施救车辆类型起步费15座以下座以上至40吨以上至1440座以上吨以上18注:1.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2.不足0.50.5台班计费,超过0.5台班的,按小时计费,每台班折合8小时。3.拖引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拖行费加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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