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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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要求

4.1 鉴定设备与检材受理要求

4.1.1 鉴定机构应按照 GA/T 1998-2022(《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中 4.1 的规定配备相 关鉴定设备,其中,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应为必备的设备。

4.1.2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应能通过汽车车载诊断接口连接 EDR 或直接连接 EDR 控制器,应具备提取 EDR 原始数据、将 EDR 原始数据导出保存、将 EDR 原始数据转译为 EDR 记录报告等功能。

4.1.3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应以只读操作模式对 EDR 进行数据提取,不应具备对 EDR 原始数据修改、 删除的功能。

4.1.4 委托鉴定单位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检材,例如:待提取 EDR 数据的事故车辆或 EDR 控制器、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监控视频等。

4.1.5 委托鉴定单位提供 EDR 控制器的,应提供 EDR 控制器的提取记录,以保证 EDR 控制器与事故车 辆之间的对应关系。

4.2 环境和固定要求

4.2.1 应保证鉴定环境处于鉴定设备的正常工作条件范围内。

4.2.2 提取 EDR 数据时,应按照 GA/T 1998-2022(《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中 5.7 的规 定对 EDR 控制器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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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步骤与方法

5.1 鉴定准备

5.1.1 通过事故车辆提取 EDR 数据的,应对事故车辆以下信息进行检查,并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

b) 车辆整体变形和损坏情况;

c) 安全气囊、安全气帘、安全带预紧器等约束系统展开情况;

d) 轮胎型号和损坏状况;

e) 车辆诊断连接器或数据接口的位置及状况;

f) 其他与事故相关的信息。

5.1.2 通过 EDR 控制器提取 EDR 数据的,除对 5.1.1 中的信息进行核查外,还应对 EDR 控制器进行编 号,对 EDR 控制器以下信息进行检查,并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

a) 控制器类型;

b) 外观状态;

c) 接线端口状态;

d) 铭牌信息。

5.2 EDR 原始数据提取和解析

5.2.1 提取 EDR 原始数据应遵守 GA/T XXXX—XXXX(《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的 7.2 规 定。

5.2.2 通过事故车辆提取 EDR 原始数据时,应至少进行两次提取 EDR 原始数据,并对比提取结果是否 一致。如果两次读取 EDR 数据不一致的,应通过 EDR 控制器进行数据提取。

5.2.3 对于提取的 EDR 原始数据,应按照 GA/T 1998-2022(《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 第 8 章的规定进行完整性校验和保存。

5.2.4 应根据事故车辆的制造年份和 EDR 控制器的型号使用适宜的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软件版本进行 数据解析。

5.2.5 应完整解析 EDR 原始数据中记录的所有事件信息和 EDR 控制器的状态信息。

5.2.6 采用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对提取的 EDR 原始数据按照协议进行数据解析,生成 EDR 记录报告。

5.2.7 通过事故车辆提取和解析 EDR 原始数据操作步骤见附录 A 中的图 A.1。

5.2.8 通过 EDR 控制器提取和解析 EDR 原始数据操作步骤见图 A.2。

5.3 事件相关性分析

5.3.1 EDR 记录报告中存在事件记录的,应分析记录的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2 对于锁定事件,应对 EDR 记录的发出约束系统展开指令情况和事故车辆约束系统实际展开情况 进行对比,分析 EDR 记录报告中的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3 对于非锁定事件,可通过对比事件触发时 EDR 控制器的上电周期数与提取时上电周期数、事件 触发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车辆行驶里程数等方式分析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4 对于一次事故中存在多次碰撞事件的,应根据实际碰撞形态、碰撞顺序及时间间隔与 EDR 记录 报告中的事件类型、触发顺序及时间间隔的对比,分析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5 根据事件相关性分析结果,确定需要鉴定的车辆速度所对应的事件及事件触发前车辆的速度。

5.4 数据记录完整性分析

5.4.1 确定 EDR 记录报告中与事故相关的事件后,应分析事件数据记录的完整性。

5.4.2 可通过核查事件数据记录完整性状态值、时间序列数据的记录完整情况等方式进行完整性分析。

5.4.3 事件触发前车辆速度数据记录不完整时,不得作为速度鉴定的依据。

5.5 数据有效性分析

5.5.1 应根据 EDR 记录报告的数据说明确定车辆速度的记录范围、记录方式和记录精度。

5.5.2 当 EDR 记录的车辆速度在多个记录时间点均为记录范围的上限值时,应通过发动机转速值等其 他参数分析速度数据的有效性。

5.5.3 应核查事故车辆在事发前是否存在车轮抱死、打滑、空转、爆胎或车辆腾空、翻滚等情况。若 存在这些情况时,应结合事故现场及车辆勘验情况对 EDR 记录报告中车辆速度数值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5.6 车辆速度的确定

应按照5.4、5.5、5.6的规定开展EDR记录报告分析,确认事件相关、记录完整、数据有效后,根据 EDR记录报告中与事故所对应的事件触发前的车辆速度值得出鉴定结果。

5.7 过程记录

应记录鉴定实施过程,记录格式见附录B中的表B.1。对于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通过复制性备 份、录像、截图、拍照等方式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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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

6.1 鉴定书内容应符合 GB/T —2016 中 4.2.6 的相关规定。

6.3 应描述所使用的鉴定设备,包括型号和软件版本信息。

6.4 应描述提取的 EDR 原始数据文件完整性校验值,EDR 记录报告中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数据记录 完整性、数据有效性分析过程和结论。

6.5 鉴定意见表述应包含鉴定对象、速度对应的时刻(状态)、速度数值和单位等信息。必要时, 可通过附图、表等形式进行鉴定意见表述。

示例1:×车在×事件触发前×s 到触发时刻的车速分别为____、____、……、/h。

示例2:×车在×事件记录时段内驾驶人首次采取行车制动措施时刻的车速为/h。

示例3:×车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未记录与事故相关的车辆速度。

注:带下划线格式的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

参考文献

[2] GA/T 1568-2019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3] IEEE 1616 for Data

[4] SAE J 1698—1 Data — Data

[5] SAE J 1698—2 Data —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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