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开了2年多的车突然不翼而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家住肇庆的谢某因购买的二手“抵押车”被拖走,将卖方李某诉至五华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解除抵押车转让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求。
李某和案外人张某均为二手车买卖车商,两人有业务上合作。2020年10月24日,谢某因有购买车辆的打算,经人介绍和五华县的李某签订了《民间质押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一辆沪C牌照宝马牌小车以17.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案涉车辆为质押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第三人鲁某,双方均同意案涉车辆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谢某委托案外人张某将购车款转账给李某。同日,李某亦委托张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谢某使用二手车转让协议,还一并交付了车辆行驶证、车主的身份证和车钥匙。2022年10月19日早上二手车转让协议,谢某发现车辆不见了,通过现场留下的一份告知书才得知车辆已被案外人某融资租赁公司强行拖走。经多方交涉取回车辆未果,谢某遂诉至五华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民间质押车辆转让协议》并返还车辆转让款17.1万元。
另查明,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鲁某于2020年8月21日与深圳市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仍在按揭的沪C牌照的宝马牌小车质押典当给深圳市某典当公司。后因鲁某未按照《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市某典当公司为实现债权依合同将质押车辆出售,案涉车辆才经转手后卖到谢某手中。由于鲁某购买案涉车辆的按揭贷款未清偿,按揭贷款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实现抵押权于2022年10月19日将车辆拖走。
谢某认为李某有意隐瞒案涉车辆已办理抵押的情况,导致车辆被拖走后自己丧失了车辆的使用权,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李某称,谢某是在明知案涉车辆有抵押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的,正常不可能这么便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车辆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谢某以车辆被拖走导致其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民间质押车辆转让协议》,但李某已在签订协议当日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谢某,且谢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已近两年时间,合同目的已实现。
谢某明知案涉车辆登记在第三人鲁某名下且为质押车,亦清楚案涉车辆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二手车转让协议,仍然愿意冒风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受让案涉车辆,故购车风险在交付案涉车辆时已转移给谢某,李某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免除。该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存在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现谢某无法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李某,故谢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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