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转让协议 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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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投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手车转让协议,营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消费升级,根据《泉州市商务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商务政法〔2016〕7号)及《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商务秩序〔2017〕3号)二手车转让协议,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启动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对象

(一)时间:6月至 12月底(具体检查时间届时提前通知)。

(二)对象:拍卖、单用途预付卡、商业特许经营、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报废机动车回收、家庭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表)。

二、检查内容

(一)汽车销售企业

重点检查是否以适当形式明示价格和质量保证;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是否实施以下限定销售行为: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健全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是否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是否建立销售信息档案并保存10年以上。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重点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是否有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有拆解机动车行为;是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是否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是否在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是否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

重点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建立台账等;是否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是否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是否经纪、出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所禁止经纪、出售的二手车;是否强制买卖双方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

(四)拍卖企业

重点检查拍卖前是否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是否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情况。

(五)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

重点检查相关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后30日内应当备案、应当告知购卡人协议情况;存留购卡人信息、应当落实大额购卡需银行转账并开发票情况;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退卡服务、预收资金存管及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等情况。

(六)商业特许经营

重点检查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二手车转让协议,是否按规定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是否由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特许人是否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定信息或是否提供了虚假信息。

(七)家庭服务业

重点检查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是否按要求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签订服务合同;是否明确告知家政服务员涉及其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其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不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等情况。

(八)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送

重点检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三、其他事项

1.请有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先行对受检企业进行摸底,并做好相关迎检准备。

2.请有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届时派员参加检查。

联系人:刘炯楠,,传真:,邮箱:。

附件:2022年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受检企业名单

泉州市商务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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