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事故 浅谈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及其归责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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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 社会科学 2020 年 1 月 05 125 浅谈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及其归责 唐苇如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摘要:本文简要归纳、讨论了世界及中国首宗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进而基于无人驾驶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及其在交通事故中不同的社会关系,分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适用问题,提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具体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归责原则;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1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案例讨论 美国当地时间 2016 年 5 月 7 号,当事人驾驶一辆无人驾驶汽车驶于美国佛罗里达州莱维县境内的 27 号高速公路上,驾驶员打开自动驾驶模式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在高速行使的状态下观看电影。然而途中无人驾驶汽车与一辆 18 轮大卡车相撞,驾驶员当场死亡。就这一世界首宗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商家表示当时汽车的自动驾驶处于开启模式,但在强烈的日照条件下,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都未能注意到拖挂车的白色车身,因此未能及时启动刹车系统。商家特别指出,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默认状态时是关闭的,而在被开启时根据选择页面的说明,自动驾驶“是一项辅助功能,要求驾驶员双手始终握住方向盘”。

国内首宗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在 2016 年 1 月 20日。在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一辆轿车撞上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轿车当场损坏,当事人驾驶员高某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在这起追尾事故中驾驶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高某负主要责任。2016 年 7 月,驾驶员的父亲高某某将无人驾驶汽车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 年 9 月 20 日,该案开庭审理,但未当场宣判,等待调查结果继续安排庭审。2018 年 2 月,调查数据显示当时该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系统完全没有发现前方的障碍物,汽车仍向前行驶。事发时驾驶员紧急制动,但已于事无补,被告最终承认车辆在案发时处于自动驾驶状态。 中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案中,交警以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方式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美国一案中,无人驾驶汽车商家宣传其产品属性为辅助性驾驶工具。目前,无人驾驶汽车是传统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新方向,其虽与传统的机动车仍具有相似性,其损害责任的承担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具有可类比性,但无人驾驶汽车最显著的特征为对驾驶人员的替代,通过驾驶程序的自动化运行实现运输的目的。结合国内外首例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以及之后的同类事故,不难发现目前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问题尚在探索之中。

2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适用设想 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将自动驾驶技术分为 L0、L1、L2、L3、L4、L5 六个等级。其中 L0 为无自动化的传统人类驾驶,L1-L4 属于限制条件下的无人驾驶,被称为半自动驾驶。L5阶段无人驾驶技术完全成熟,被称为完全的无人驾驶。 可见无人驾驶汽车产品具有特殊性,且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需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体系下从其内部、外部关系进行进一步设想。 2.1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内部关系的归责适用 基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性对产品质量的依赖,笔者认为对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辅之以公平原则。即完全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归属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半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归属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对驾驶员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一般以其主观上“应知”或“明知”的注意义务为前提,但不参与驾驶的无人驾驶汽车驾驶员无需承担与传统驾驶员程度相当的注意义务。此时,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者由驾驶员转移到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等主体。

且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处于技术优势地位,具有专业的证明能力,笔者认为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驾驶员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员无过错的,无人驾驶车制造商仍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但系驾驶员恶意行驶时,对无人驾驶车制造商予以免责。 而在半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由于各个阶段的半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程度不一,对驾驶员的注意义务要求程度不同,可以说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和驾驶员均有责任承担的义务。此时在适用完全无人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时,还需结合公平原则考虑其中严格的无过错原则的比例平衡问题。 2.2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外部关系的归责适用 类比传统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体系,笔者认为完全无人驾驶汽车与完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原则;完全无人驾驶汽车与半自动驾驶汽车、传统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第一,完全无人驾驶汽车与完全无人驾驶汽车都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双方行为的危险性相当,不具有注意义务的差异性,故当完全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比照传统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事故时的过错原则。

第二,完全无人驾驶汽车与半自动驾驶汽车、传统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可能是半自动驾驶汽车、传统驾驶汽车失控撞向完全无人驾驶汽车;也可能是完全无人驾驶汽车系统出现问题,不能准确地判断周围的车况,导致与半自动驾驶汽车、传统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虽然汽车的机动性能是一样的,双方承担责任的归责方式应当是一样的,但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无人驾驶汽车与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因无人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相比之下其强势地位更明显,可沿用机动车与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即在无人驾驶汽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无人驾驶汽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受害则实行免责。 参考文献 [1]张建文,贾章范.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与规则 应 对 [J].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版),2018,30(04):31-37. [2]黄雪丹.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问题研究——以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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