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增驾A2驾照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否合法?今天(6月22日),记者从南京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20日,甲公司在乙保险公司为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项下对免责情形的约定为:“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车的机动车。”
2020年10月13日,甲公司驾驶员于某某驾驶案涉重型仓栅式半挂汽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车子只有交强险发生事故,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于某某处于增驾A2驾照实习期内。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诉至法院。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乙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车子只有交强险发生事故,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本案中,乙保险公司对案涉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该免责条款对甲公司发生效力,故仅需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理赔款2000元。
判决后,甲公司以对实习期的理解有争议、保险公司对案涉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取得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是否构成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乙保险公司援用的免责条款为“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但双方对取得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是否属于前述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存在争议。
乙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在缔约时已对涉案免责条款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解释和说明,以排除双方在理解上可能出现的分歧车子只有交强险发生事故,基于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其不得据此免赔。最终,南京中院改判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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