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 沈江江
电动三轮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徐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货车损坏,车主花费9000多元进行维修,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拿到了相应的理赔金。保险公司以徐师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其告上法庭。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能否赢得这场官司呢?近日,该案由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电动三轮车撞坏货车
2018年6月,徐师傅和往常一样出门送货,他驾驶着电动三轮车行至高邮某工厂门口。
前方一辆大卡车挡住了视线,徐师傅径直骑着三轮车经过,突然冲出一辆轻型货车,由于避让不及,徐师傅驾驶电动车撞了上去。这下撞得不轻,受电动三轮车上装载的钢管等货物碰撞,货车伤痕累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车尾部受损严重。
“我已经刹车停在这了,没想到他速度很快,从后面冲了上来。”货车司机小朱查看了车辆受损情况,发现货车的尾灯、保险杠及车门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小朱提出可以私了,但前提是徐师傅对车辆的维修费用给予2000元的赔偿。
对于货车司机的赔偿方案,徐师傅怀疑其中有猫腻,遂拒绝。最终,双方拨打110报警,交警到达后,勘验事故现场并询问当事人。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徐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走保险理赔但纠纷没完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明晰了这起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和过错。此后,小朱将货车送往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根据车辆受损情况,工人们更换了车尾灯、保险杠,并进行了其他部位的修理。最终,小朱花费9200元对车辆进行了维修。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小朱于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久后,小朱如愿拿到了9200元的保险理赔款。事故发生后的第二个月,小朱确认收到理赔款,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其可以向责任方即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徐师傅追讨赔偿。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过错方是电动车驾驶人,但最终是我公司掏钱买单,想想都觉得不服气。”该保险公司认为其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徐师傅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其赔偿货车损失理赔款9200元。之后,某保险公司与徐师傅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起诉至高邮法院要求徐师傅赔偿该公司保险理赔款9200元,并支付利息。
保险公司追偿被法院驳回
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被告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的,原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中,未规定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而是以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方式实现对非机动车方的过错评价。
法院认为,且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故意行为,本案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并非对双方分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故本案非机动车方并非赔偿义务主体。因此,本案保险人不享有向非机动车方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的代位求偿权。法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输掉了这场官司。(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叶晓红 记者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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