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2022年11月5日下午15时左右,杨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秦州区某路段时,与过斑马线的行人魏某(男,7岁)发生碰撞,致魏某受伤后驶离现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后因双方对事故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魏某将杨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因杨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构成肇事逃逸,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杨某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查看并询问了魏某母亲,并询问是否需要去医院做相关检查,但魏某母亲对其不断辱骂,且孩子状况无法辨别是否受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加之车辆停在道路中间有点堵塞交通,随后其就驾车离开现场。事后魏某家属报警,交警联系自己后才知魏某受伤一事,随后自己打电话报了保险,并致电魏某家属想要探望,其家属予以拒绝。
对于杨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遗弃车辆、潜逃藏匿的行为,其离开现场是自以为未造成人员受伤,且在事后得知魏某受伤后主动联系探望、报保险,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不符合肇事逃逸的情形。
相关法条及保险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供稿: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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