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无责方的赔偿标准 最高院观点:交通事故中未构成伤残,交强险也应赔付误工费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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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王楠

交强险,全称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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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他人:交强险不保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保的是因交通事故受损失的其它受害人车辆事故无责方的赔偿标准,俗称“保他人”。

强制性:交强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机动车车辆的车主必须投保。

法定性:交强险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赔偿程序等均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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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付限额,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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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伤残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住院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以及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等直接物质财产损失。

无责赔付

显然,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三者险的显著特点是交强险具有无责赔偿的特征,也就是己方虽然无责但因事故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己方的交强险也要给对方赔付。

无赔付次数限制

此外,交强险是没有出险次数限制的,也就是保单年度内即使多次出险也可以赔付。

伤而未残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是否也应赔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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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关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字面意义理解车辆事故无责方的赔偿标准,要求受害人的伤情必须构成残疾,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关于伤残的概念,而应从广义上理解伤残的概念,即伤残应理解未受伤或残疾,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请问以上意见哪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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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身伤亡,一部分是财产损失。该条并未对伤及何种程度作出限制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且,《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也并未就受伤、残疾还是死亡作出区别规定。因此,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等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7期(总第676期)

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事卷p701》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交强险可以赔误工费,若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住院或伤残,导致误工,保险公司可根据情况赔偿误工费。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减去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来赔偿误工费。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3年内收入综合/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用。或者也可以按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车辆事故无责方的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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