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 车险理赔争议之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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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愈发拥挤,交通事故频发。国家强制和人们不断提高的保险意识,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但理赔时经常与保险公司发生矛盾,尤其是人伤案件,保险公司通常要剔除10-15%的非医保用药,难以接受。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

首先,作为投保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已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不允许车主提出异议或者修改合同内容,只能被动地接受,否则无保险可买,无法上路,违背了《合同法》公平、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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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交通事故伤者就医治疗时,伤者完全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检查治疗,没有决定如何检查、如何用药的权利。生命是最重要的,医生治疗时优先考虑的是哪种药品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而不是保险合同如何约定。

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什么呢,只有深入了解才能正确应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以上分别是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拒赔非医保用药的主要依据。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提及的关临床诊疗指南,主要医疗保准参照的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我们看到的是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参照执行,而非伤者主导治疗方案或者必须尽到提醒义务。保险公司不能把医疗机构未遵守条例规定,使用的非医保用药,强加于车主或者伤者承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理赔时,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向当事人,明示非医保用药剔除明细。但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非医疗权威人士、医疗鉴定机构,不能作为依据。

另外,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样效力,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所以,法律解释的效力是高于条例的。

因此,我认为交强险不应该剔除非医保用药;虽然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公平性、合法性有待商榷。法院判决案例中,倾向于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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