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看看案例
如今私家车已经走进了每家每户,为了出行方便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网约车也成为了热门的行业。那么如果将私家车用来作网约车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出了事保险公司负责吗?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具体案情。
2016年,李某买了车,并且成为了某私家主,他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并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这一年8月,李某接了快滴单在送客途中,将行人刘某撞伤了。
后来,经过交警部门的定责,由李某负全责,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保险期。最后,刘某主张李某、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案 你如何看待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觉得刘某能向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第三者商业险吗?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讲到这里,有人问: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吗?是的,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会依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费的多少。保险公司根据家用和营运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保费明显高于家庭自用车辆。
一般来说,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高。另营运车辆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家用车辆一般是为了方便出行,这也是二者的区别。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明显改变了车辆用途符合法律规定的“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当然,除此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刘某可以要求保险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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