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 记满12分 为何按第三者获赔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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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

【案情】

2022年8月7日,石某驾驶轿车行至宁洛高速来安县境内时,与停在左侧车道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石某下车查看,不料仅几分钟,许某驾车过来将站在轿车门旁的石某撞倒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又同王某轿车相撞,致石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认定,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石某、王某共同负同等责任。肇事轿车均投有保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故石某亲人向法院起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

【审理】

2023年1月12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石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石某作为驾驶人事发时驾驶证状态为记满12分,故为无证驾驶,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石某为驾驶人,因此属于被保险人范畴,不属于第三者。根据商业险条款不应当赔偿,即使在交强险先行赔偿后,仍可向其亲属即原告追偿。从而,当予驳回。

就此,石某亲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中石某已脱离保险车辆被撞,属于“第三者”,与其驾驶资质间无必然联系,由此保险公司当赔偿。

【判决】

2023年2月22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石某事发前作为驾驶员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因与王某车辆碰撞下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与许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其已置身保险车辆之外,已由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遂,判决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123万余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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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近来,关于驾驶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争议非常多。部分法院认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该驾驶人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

有的法院则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故此,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

而,来安县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根本理念,得到了广大司乘人员的交口盛赞。

借此,笔者也向广大驾驶人建议,行车走路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条交规都是血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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