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合同范本电子版 【以案释法】买的抵押车被拖走 购车合同能否解除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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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乙诉至京山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胡甲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并要求胡甲赔偿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乙全部诉讼请求。胡乙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互联网组织双方进行了询问。

胡乙主张,胡甲对案涉机动车无处分权,其出售该车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导致胡乙购得该车后,被抵押权人拖走,胡乙购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胡甲则认为抵押车合同范本电子版,其已将胡乙选中的机动车交付,胡乙也支付了购车款抵押车合同范本电子版,双方交易已经完成。胡乙以低价购车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双方之间的合同不应解除。如解除合同,双方应恢复原状,胡甲可以返还价款,但胡乙客观上不能返还机动车,因此,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也难以达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可因买受人明知或应知标的物有权利瑕疵而被免除。

此案中,胡乙与胡甲交易时,其已通过胡甲的微信朋友圈了解到涉案机动车为设定有抵押的车辆,对该车经过多次转押及转让后不能办理过户等事实明知,且双方还约定该车存在被登记车主收回的可能,以上表明胡乙订立合同时已充分知晓该车存在权利瑕疵,胡乙仍与胡甲交易,进而表明其自愿承受第三人对车辆享有权利的风险,故胡乙不得以胡甲未履行该义务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抵押车合同范本电子版,而要求解除合同。因此,胡乙要求胡甲赔偿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的请求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遂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刘雪苹 刘雄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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