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抵押登记 售后回租型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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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杨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售后回租模式,由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杨某购买其所有的车辆,再出租给杨某使用。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支付杨某租赁车辆购车款后,即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双方未进行车辆过户登记,另外签订一份“汽车抵押合同”,将汽车抵押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转移车辆所有权,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租赁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双方以虚假合同掩盖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实际构成借贷关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别业务模式,其行为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售后回租所呈现的特征与抵押贷款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容易被混淆,从而引起法律关系认定和行为效力评价之分歧。在本案中,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时,需着重审查租赁车辆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首先,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其中交付不仅包括现实的交付,亦包括观念交付车辆已抵押登记,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车辆已抵押登记,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实现交付,可以认定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汽车作为特殊动产,虽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完成交付未进行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约定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占有改定的特征车辆已抵押登记,通过占有改定实现租赁物所有权的有效转移。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租赁车辆的交付,融资租赁公司在支付购车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

再次,租赁车辆虽未实际转移占有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杨某虽然仍占有租赁车辆,但是其所享有的权利已发生变化,作为承租人无权对租赁车辆进行处分,不同于抵押贷款中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自由转让抵押物的权利,且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最后,不能以自物抵押否定物权变动效果。融资租赁公司与杨某对租赁车辆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能否认物权变动的效果,租赁车辆所有权已从杨某变更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自物抵押系保障其自身权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双方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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