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要抵押绿本吗 买车变租车?车辆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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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前言:中国是私家车消费最多的国家,大多数家庭都想拥有属于自己的一辆私家车,对于资金不是很充裕的家庭来讲,贷款买车成为首选购车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买车后才发现,自己“买车”却变成了“租车”贷款买车要抵押绿本吗,笔者通过本篇文章梳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参考案例

2021年2月,张三与西安快配车辆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陕汽轩德X9轻型箱式货车一辆,张三向该公司支付首付3万元后,剩余15万元车款以贷款方式支付。

随后车管所在车辆年检中告知张三,该车整车重量与出厂公告不符,不能通过年检。屋漏偏逢连夜雨,张三又发现自己买车时签订的合同除了“买卖合同”外,还有和北京太极车辆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车辆抵押合同”。张三感觉自己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遂准备对西安快配车辆销售公司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三先和西安快配车辆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向其支付首付款3万元,又和北京太极车辆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车辆抵押合同”。车辆交付张三后,张三按月向北京太极车辆公司支付“按揭款”,这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法律概念区分

首先,我们要明白两个法律概念,什么是买卖合同?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出,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后,买受人就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买卖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但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具体到个案中即: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向车辆销售方购买车辆,此时车辆的所有权由租赁公司所有,然后租赁公司再将车辆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约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贷款买车要抵押绿本吗,此时客户仅有使用权。

故此,买卖合同签订后购车方就享有所有权,但是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购车方仅有使用权。买卖合同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是针对资金不太宽裕的但又对标的物有急切需求的人。

(二)产生背景

一般情况下,车辆办理分期都是向银行贷款贷款买车要抵押绿本吗,银行经过评估后先为标的车辆设立抵押登记,再向车行支付贷款,购车人按约向银行还款。但是银行办理贷款的手续较为复杂,车行也想从贷款利息中分一杯羹,所以文首案例中向租赁公司贷款的方式应运而生。

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必须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从事贷款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所以车行不能明目张胆和租赁公司从事借贷活动牟利。此种情况下,借“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牟利”之实成为规避法律的新方式。

购车人向车行支付首付款后,租赁公司再与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办理剩余车款的按揭手续,购车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往往比银行的利息高,在加之各种手续费、服务费,此种购车方式的利润就很可观了。

有人认为,即使按揭款以融资租赁方式办理,但行驶证却登记的是购车人的名字,这就说明购车人享有所有权了。此种观点太过片面,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车辆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享有,租赁公司还会让购车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一旦购车人未按约给付租金,租赁公司会依据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行使取回权。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不以行驶证的登记作为确权依据,行驶证仅有对抗效力。

(三)法律关系区分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融资租赁关系。

购车人和车行签订买卖合同并向其支付了部分价款,其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

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公司根据购车人的要求向车辆销售方购买车辆,租赁公司再将车辆出租给购车人使用,从而形成融资租赁关系。

本案中,张三先行向西安快配车辆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并支付首付款,余款向北京太极车辆公司借款融资。三方当事人并未形成法定的融资租赁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张三与西安快配车辆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与北京太极车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融资的法律关系。

因此,张三因车辆质量问题提起的诉讼与北京太极车辆公司的融资租赁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本案的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亦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张三应先与西安快配车辆销售公司解除购车合同,再与北京太极车辆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三、法律建议

对于资金较为紧张,但有购车需求的人来说,贷款买车无疑是缓解资金压力的方式,但是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尽量选择向银行贷款。车行与租赁公司诱导购车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分期支付后续车款的方式虽不违法,但是对购车人风险较大,法律争议较为复杂,建议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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