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登记过户具有一种物权公示效力,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赔偿义务人?车辆买卖过户是什么性质,有什么作用?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车辆登记过户的性质,过去一直有争论,有人认为是生效要件,有人认为对抗要件,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各地审判实践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也有不同判例。因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是关于车辆登记过户的性质,在最高院出台解释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和车辆的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即不发生转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是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交付的内容,动产以转移占有为交付,不动产以登记过户为交付,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自然以转移占有为交付,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三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机动车过户登记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以登记作为机动车变动的对抗要件。机动车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四、最高院为何只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的情况,而不是对所有购车未办理过户的情况进一步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连环购车涉及的当事人多,机动车转让经过多人之手,不容易作伪证,转让的真实性比较强;而只有转让一手,容易出现假转让合同,目的是为逃避赔偿责任,让无履行能力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权利人不公平。
《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机动车转让合同未经过户登记也是有效的二手车没有过户出了事故谁的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对机动车过户,视为一般动产来管理,可能对赔偿权利人不公平。因为,有赔偿能力的车主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与无赔偿能力的人签订机动车转让合同二手车没有过户出了事故谁的责任,法官单从证据层面无从判断转让的真假,只能让无赔偿能力的人即假车主来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再有,机动车价值一般较高,也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如不从严重管理,不仅交通事故频发,也容易引发其他纠纷。因此笔者建议将机动车所有权进行严格管理,对机动车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建立登记制度。从而增强所有权人责任意识,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积极参加保险,从根源上减少交通事故,增加赔偿能力。
综上,车辆买卖过户是登记对抗要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但是第三人往往是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找赔偿义务人二手车没有过户出了事故谁的责任,所以在实践中,此种情况一般是由实际登记者承担赔偿责任,小编提醒,在实践中,车辆买卖要及时过户,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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