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顶包”报警、报保险?!真当交警不知道?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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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应该保护好事故现场

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然而

下面这位男子在驾车撞倒护栏后

不但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说明真相

还上演一场“偷梁换柱”的戏码

典型案例

5月1日凌晨5时35分许,一辆桂J****2小型轿车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建设路与新华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右转弯进入新华路时,与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自称驾驶人的苏某平打电话报警、报保险。然而面对民警的询问,苏某平对事故发生的细节顾左右而言他,且神情紧张。民警察觉这其中可能存在猫腻,怀疑苏某平不是真正的驾驶人。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及耐心告知“顶包”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苏某平承认了自己替驾驶人何某新“顶包”的事实。随后,民警联系何某新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_2008年雪灾造成的人员损失比经济损失更加严重_故意驾驶刹车失灵的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二天,何某新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承认了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当民警询问其为何找人“顶包”时,何某新表示:事故发生后,因自己过于紧张,不敢报警处理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于是才想着让他人“顶包”替自己处理。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_故意驾驶刹车失灵的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_2008年雪灾造成的人员损失比经济损失更加严重

当事人何某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何某新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交警提示

在此奉劝各位驾驶人,发生事故之后要坦然地面对事情的发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找人“顶包”骗保,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些违法行为终将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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