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指的是被侵权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造成的损失,如车辆受损,车上财产受损。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性内容的赔偿不能界定为财产损失。
2,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
(1)维修费、车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
(2)车辆灭失或无法维修时,与事故发生时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
(3)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营运车辆的通常合理替代交通工具支出的费用
3,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车子出过一次事故第二年保险费用车子出过一次事故第二年保险费用,交强险对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营运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不予赔偿。
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4,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指的是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合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未取的运输许可的非法营运停运损失不予赔偿。
5,对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停运时间
以维修时间或重置时间来计算。参考扣车天数,维修厂进出厂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重新购置车辆发票,提车单据等证据,合理认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故意拖延时间等不予支持。
(2)停运损失的具体范围不包括停运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与第三人合同违约造成的违约金等损失。
(3)综合考虑受害人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具体情况车子出过一次事故第二年保险费用,酌情确定。
6,作为受损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当机动车所有权人(投保人)和驾驶人分离时,其作为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财产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