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4时40分,陈某某驾驶甘J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JXX重型平板半挂车在渝蓉高速公路(四川段)163公里又600米处与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渝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驾驶员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与陈某某均负同等责任。
李某某系事故发生车辆渝BRXX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并挂靠于巨晟运输公司,由巨晟运输公司在永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该院一审判决:永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陈某某近亲属共计.5元,李某某、张某某及巨晟运输公司赔偿死者陈某某近亲属.75元。李某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事故责任划分,维持原判。
永安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赔偿款.5元。现永安财险公司起诉至大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李某某、巨晟运输公司偿还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5元。李某某答辩称,张某某应聘时准驾车型为B2,与提供给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类型相符。后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被降级为C1,其完全不知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张某某、李某某、巨晟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张某某虽是雇佣的驾驶员,但准驾车型不符、驾车低速行驶、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雇主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巨晟运输公司作为渝BRXX车辆的挂靠单位,应与李某某及张某某承连带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事故责任划分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事故责任划分,判决李某某、张某某、巨晟汽车运输公司共同支付永安财险公司垫付款项.5元。
法官说法
李某某辩称已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责任本质上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论被告李某某作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对于雇员张某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都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故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该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某在庭上提出,当时在购买交强险时,是因为保险公司宣传说交强险所有都赔才买的,否则买了交强险有何意义。其实这样的想法并不正确,其一:交强险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保险,突出保障性,是国家为了保护社会不特定人利益而要求每一位投保义务人必须购买的,从行政法规到民事法律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其二: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会赔,但并不等于所有情形都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只承担垫付责任,而最终的赔付责任还是要由有以上情形的责任人承担。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