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日20时30分,山西临汾。张某某驾驶装载4820千克空酒瓶的无牌号三轮汽车,沿国道24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65公里加100米处时超载车出了事故是不是全责,与道路西侧的行人尚某某发生刮撞,造成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某回忆事故发生的经过时说,当日他驾驶载满空啤酒瓶的三轮汽车沿24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对向车道不断驶过的车辆灯光晃的他根据本看不清楚前方的路,当时三轮车的行驶速度为40km/h。在突然听到妻子说 “撞人了!”后超载车出了事故是不是全责,张某某赶紧停车查看。张某某说,事故发生前,他根本没发现尚某某。
经司法鉴定,无号牌三轮汽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尚某某身体左侧发生过碰撞。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存在车辆前部左右转向灯不亮、尾灯缺失、车身反光标示条缺失等问题。
事故责任划分
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
※ 驾驶机动车在行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拒绝驾驶“带病车”出行,确保安全!
远光灯的使用:
①在开启路灯及其它照明条件较好的道路上行车,不应开启远光灯;
② 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③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外改用近光灯;
④ 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⑤ 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载车出了事故是不是全责,将被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其他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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