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 法律解说:依据《道路安全法》,救护车闯红灯撞到人如何定责?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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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大部分人在路上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时都会选择避让,毕竟需要这种车指不定就有人需要救助,人命关天让一让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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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的人就是冷漠堵着救援通道,救护车、消防车多次鸣笛示意让行的时候仍然无动于衷,这种时候发生刮碰即使上法庭也是车主的全责。

我国法律有规定,一些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可以闯红灯,但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那么,如果救护车急救时闯了红灯,却撞死了人,是否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呢?

救护车闯红灯撞死六旬老人

某日去世的老人吴某,骑着三轮车正常通过绿灯的马路,不料被一辆闯红灯的救护车撞倒。事发后,肇事救护车赶紧带上老人前往医院治疗,不过老人颅内损伤过重到医院后抢救无效去世。

吴某的女儿吴女士知道消息后赶紧赶到医院,希望医院和司机能给个说法,毕竟是医院的救护车导致自己父亲身亡。可医院没有人出面,救护车司机还声称,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闯红灯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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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着实不能让吴女士接受,她说医院甚至都没有给自己的父亲清创就直接推出来说救治无效。民警经过多番调查,事发监控录像显示,吴某是正常行驶,路上也没有肇事司机李某所说的现场有交警管制。

救护车在有行人的情况下并未缓行,寻访到的目击证人也称,当时没有听到警报的声音。吴女士为给父亲讨个说法,带着家人多次查探,发现该医院的救护车出使任务多数情况下都是不拉警报的。

警方了解到,当日执行任务接到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患者,且伤者伤口已经包扎治疗过,只是去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处理。

医院和肇事司机多番推卸责任,吴女士一怒之下将医院和司机告上法庭,法庭则以民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断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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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责任的划分

如开篇所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根据这条规定相关车辆行驶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紧急任务,二是确保安全。

第一点可理解为不赶快送医很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当然这个严重后果由法律规定,但案件中被送医的那位伤者已经包扎过,根本算不上严重。

第二点即救护车即使是执行紧急任务也要注意周边安全,不能说为了救车上的就得伤害其他人,监控录像显示救护车通过时明显没有降速,有追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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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满足上述两个关键性的条件,救护车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因此造成的伤亡后果,司机李某在法律上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无论是民警调查,还是目击证人证词,亦或是吴女士一家查探的结果,都表明司机李某在执行任务时没有拉开警报,也没有安全行驶,执行的也不是紧急任务。

以上种种都表明李某没有遵守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李某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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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符合前一款,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李某如果对此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重大责任,将构成交通肇事罪负刑事责任,吴女士父亲是无过错方,其家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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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救护车是公务行为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驾驶员是代表医院履行相应的职责,赔偿责任该由医院负责。

医院赔偿损失以后,如果认为驾驶员主观上有过错,则可以另行向司机追偿行使追偿权,但这不影响医院对受害者的家属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莫让救护车成索命车

近年来,因为救护车闯红灯而发生的事故可以说是真不少。救护车本来是为救助病人而存在,却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其他人的伤亡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这改变了设立救护车的初衷。

救护车驾驶员救人心切可以理解,社会公共资源给救护车让步也无可厚非,我们都有义务给生命让步。但是法律也规定,免责规定,是以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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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生命、平等的保护每一个生命的安全,莫让救护车成了索命车。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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