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闯红灯惹出“大麻烦”行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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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一个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事实上,行人、车上乘客等都有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触犯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谢澍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前述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可见,行人是可以成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体的,自然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行人闯红灯致人死亡案件多发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级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行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且很多都与闯红灯有关。

2017年5月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广东省中山市的胡某某步行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某也因为受伤被送医救治。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检方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法院判决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无独有偶,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当事人同样也是因为疏忽大意,酿成了悲剧,自身没有受伤,却导致一名骑电动车的人员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轧,当场死亡。

2021年3月,着急回家的小张(化名)和同伴逆向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上,因为着急赶公交车就闯了红灯,没想到自己的背包挂倒了正常骑行电动车的小军(化名)。小军倒地后,适逢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小刘(化名)行驶至此,从小军的背部和颈部碾轧过去,导致小军当场死亡。之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小张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小张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谢澍表示。

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明确了行人的通行规定,包括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等。

此外,在后果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受害人可向违法行人索赔

行人因为闯红灯等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行人或者驾驶员能否向闯红灯的行人索赔?

谢澍表示,这是可以的。曾有一案例,A未走人行横道,径直横穿马路,致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B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A负全责。此次事故造成B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A赔偿B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般而言,合法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此情形下,如果因为行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应如何进行赔偿?

谢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只行人,车上乘客同样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而且犯罪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开车门时没注意行人。“开门杀”已然成为威胁交通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福建交警就曾发布过一起相关案例。

2018年7月,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周某、李某。行驶途中等待红绿灯时,乘坐在副驾座位上的周某想下车买水,打开右侧车门时,周某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碰撞到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黄某倒地受伤,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事故认定,乘客周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周某、刘某和其所在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人民币39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7月,该案经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部门吊销周某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社记者 任文岱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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