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种各样的保险层出不穷,越来越多人会为自己,为家人,或者为自己的汽车购置更多新型保险,这些保险究竟保的是什么?发生事故怎么赔偿?近日,达拉特旗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驾乘意外保险赔付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小张为自己的爱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意外保险,每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后小张驾车与别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张受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小张作为次要责任方,在和事故主要责任方赔付清算后,小张自己还需要承担20万元的损失。
小张心想:我还有驾乘意外保险可以赔付,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驾乘意外保险金额11万元。保险公司抗辩,驾乘意外险要按照行业标准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即便按照九级伤残等级计算原告小张也只能获赔3.2万元。
最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九级伤残进行赔付,赔偿比例为20%,乘以每座保险金额10万元车辆事故交强险赔偿标准,加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最终给付小张3万元。
法官说法
其实,驾乘意外险并非大众理解的座位险,驾乘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并不适用损失补偿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使被保险人尽量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座位险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驾乘意外险保险条款约定意外残疾保险赔付金额计算方式为应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应给付比例按照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保险金额即我们购买保险的最高限额。定额给付意味着不论损失是否已经全部获得赔偿都能得到赔付,而侵权人不能因投保驾乘意外免除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
A乘坐B驾驶的机动车与C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B与C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法院认定B与C的责任比例分别为50%,A受伤评定为七级伤残,A的损失首先由C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付,剩余部分由C车辆的商业险和B个人各自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B并不能因购买驾乘意外险免除赔偿责任,而A同时还能获得B车辆驾乘意外险的赔付。
法官提醒:
保险产品种类众多,购买时一定要进行充分了解:
一要明确需求。理性分析自身情况,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购买保险切忌盲目跟风,拒绝“随大流”“偏听偏信”买保险,选择值得信赖、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
二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车辆事故交强险赔偿标准,不要签署确认函。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等各项重要条款,仔细阅读、谨慎审核,要求保险公司对疑问条款及时说明,充分解释。
三要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车辆事故交强险赔偿标准,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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