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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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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