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友在骑行中都会遇到扣车的处罚,那车被扣了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拖车费由谁来承担?被扣车期间的存车费用谁来出?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涉及到交通事故扣车的相关问题交通事故交警扣车,今天小编在下文为你详细解答!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车?
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事故民警扣车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例如: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扣车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拖车费用、停车费用由谁来出?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是事故施救行为就属于事故损失,应该由责任当事方来承担。
施救费用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这一笔施救费用。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的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四、存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可见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交警扣车产生的停放费用。
但是,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扣车的原因弄明白后,接下来我想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会放车?受害人会担心放车后得不到赔偿、肇事者同样也担心因为扣车而造成营运损失。
五、被扣车辆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说说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现将以上合法的扣车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还可以扣车吗?
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的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的申请,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而且调解的次数也只有一次。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你们就只有一条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车。
只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了,确定5天后就放车。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违法处理后就会放行。
在事故处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交警放行车辆,当事人不来领取,这种情况怎么办?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遇扣车不要慌,把这篇文章找出来仔细阅读,怕找不到?那就先保存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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