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合理停运损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条件、赔偿标准和赔偿主体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文拟结合法律实务,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二、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条件
受害人主张停运损失首先须满足侵权一般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受害人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证明、营运收入流水等证明车辆停运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除上述条件外,合法营运也是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条件之一。受害人需提交相关从业资格证、汽车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等证件作为证明其合法营运。随着网约车在营运车辆中比重的上升,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关于规范网约车营运行为的政策文件。根据《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函〔2018〕12号)的规定,在杭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经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在符合上述“依法营运”的要求下,方能主张车辆停运损失。
此外,实践中经常出现车辆使用人与车辆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为明确赔偿权利人,受害人需提交“车主转让主张停运损失权利”、租车协议等书面材料,证明车辆所有权人将停运损失索赔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转让给车辆使用人,进而确认车辆使用人系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
三、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
(一)停运时间
停运时间一般按照车辆实际维修天数计算,但侵权人抗辩车辆修复时间过长的情况亦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只要维修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营运损失怎么办,且受害人能够提供维修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时长证明、维修单据等,就可以据此确定停运时间。但对于修理时间与损坏程度明显不符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营运损失怎么办,可以要求维修单位对修理时间进行说明,或者要求受害人进一步提供车辆GPS定位证据等,最终综合车辆受损程度、损坏部位、维修机构资质、维修价格、维修情况等因素确认维修时间是否过长。车辆修复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应当区分维修延长时间是否由侵权人导致。在维修延长时间不可归责于侵权人的情况下,侵权人对维修延长时间部分的停运损失不承担全部责任。例如,(2020)浙01民终6235号判决书中被侵权车辆从事故发生日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停放在某停车场,2018年1月30日车辆拖至某公司维修,因与保险公司就维修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年3月4日拖至另一汽修店维修,法院认为该段停运期限因无证据证明系归咎于肇事方的原因导致车辆未能正常维修,故受害人主张该段期限内的停运损失于法无据。对于维修延长时间部分的停运损失,应结合具体个案情况秉持公平原则合理分配责任。
(二)停运损失计算标准
停运损失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计算方式:
1、纯利润+固定支出
纯利润指车辆营运收入扣除各项成本和支出后的利润。固定支出指受害人定期交纳的车辆租金或承包费等。受害人主张停运损失的,一般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的交易流水等证明车辆营运收入情况。根据损益相抵原则,燃油费(电费)、过路费等车辆营运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予支出,这类支出应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即停运损失应当在车辆营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燃油费(电费)、过路费等营运成本。在受害人并非车主的情况下,即使被侵权车辆因交通事故被损害无法正常营运,受害人一般仍需交纳承包费或租金。正常营运的情况下,受害人关于承包费和租金的支出能够通过营运收入弥补,承包费和租金系利润的一部分,应当计入停运损失。实务中,可以根据受害人与车主的承包协议、租赁协议、交易流水等证据对承包费或租金的金额及实际支出情况加以认定。此外,需审查受害人提供的收入流水明细中是否已经预先扣除承包金或租金,如果受害人提供的收入流水中未预先扣除承包金或租金,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中也未扣除相关承包金或租金,则受害人不能另外主张承包费或租金损失,以免重复赔偿。
2、参照运输业在岗职工工资
在受害人无法直接证明停运损失金额的情况下,部分法院采用参照运输业在岗职工工资的方式计算停运损失。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营运损失怎么办,可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予以计算。
四、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
司法实践中,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绝大部分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亦会明确约定停运损失不予赔偿,在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是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停运损失予以赔偿。
五、结语
综上所述,合法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停运的,车辆营运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应以维修时间、营运利润和固定支出等作为计算基础依据,认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量。如保险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已就“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车辆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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