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躲避车辆发生事故责任认定 为躲避转弯车辆撞到树上受伤,对方说没发生碰撞拒绝担责,法院怎么判?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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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遇转弯

两车虽未发生碰撞

却引发一人受伤

这种情况下

伤者能向对方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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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因避让车辆而撞到路旁树木受伤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拐弯行驶,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直线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而与路旁树木相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

随后陈某住院治疗,并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的B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故陈某将张某、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

被告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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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故双方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记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躲避车辆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核定完各项损失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交通事故认定不以车辆“是否接触”为判断标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躲避车辆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现实中,“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事实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项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因躲避车辆发生事故责任认定,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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