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快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的车辆损失赔偿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车辆追尾事故赔偿标准,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被告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等候信号灯通行的由原告许某雇佣的董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追尾事故赔偿标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经鉴定,许某的车辆损失是元。后双方就许某车辆损失协商未果,许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案件事实清楚,为减轻双方诉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遂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向双方释明。
最终,通过法官耐心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于本月底前赔偿许某机动车损失元。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王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故该起事故对许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其余损失的赔偿责任。
行车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切勿心存侥幸车辆追尾事故赔偿标准,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文字:赵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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