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18日讯(通讯员 唐炼 记者 于英杰)一辆即将报废的摩托车,辗转经过几人之手,最终以900元被卖给了赵某。熟料,赵某驾驶这辆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对方受伤并死亡,由此产生巨额赔偿费,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意外,转让人被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83万。
【案情】
1人骑摩托肇事,4人同成被告
2014年8月的一天,靖江男子赵某开着未挂号牌的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着电动车由北向东南斜过道路的倪某发生碰撞,导致倪某受伤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后于2016年11月底死亡。该事故经过公安机关认定,由赵某与倪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倪某死亡后,其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将刘某、朱某、李某等另外3人告上法庭事故车报废理赔标准,要求4人连带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计83万余元。该案侵权人是赵某,倪某亲属要求赵某承担赔偿之责无悖情理。但是,刘某、朱某、李某等3人为何也成了被告?其中究竟暗藏怎样的纠葛?
原来,肇事摩托车原为刘某所有,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强制报废期为2014年4月30日。2014年四五月份,刘某将未年检亦未投保交强险的这辆摩托车以300元价格卖给了不具有回收拆解资质的朱某。
应该说,刘某在交易时采取了较充分的“自我保护”措施,他卸去摩托车号牌,连同车辆行驶证等一并控制在自己手里;由于担心朱某将车子转卖给他人而殃及自身,刘某又要求朱某锉掉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
果然,这辆摩托车被再次转手。赵某想买辆二手摩托车骑,于是委托李某购买,得知朱某这儿有货,他以900元将该摩托车买回,交给赵某用。
【判决】
连环购车出事,3人被判连带赔偿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凿改迹象的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在内的车辆法定证明、凭证。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案不难看出,被告刘某将未通过检验的摩托车卖给朱某,且卸去车辆号牌,锉掉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该车已不符合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条件。此后,朱某再次将摩托车转让给赵某。因此,刘某、朱某应当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靖江法院一审判决:对于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赵某赔偿83万余元。被告刘某、朱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因系受赵某委托向朱某买摩托车,不是实际买受人,因此驳回原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报废车或临界报废车辆的部件老化、性能低劣,驾驶人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往往不能作出有效的应对事故车报废理赔标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难以单独承担赔偿费用。所以,对于报废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违法转让事故车报废理赔标准,否则有百害而无一利。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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