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7号公告,主要内容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解析:
1、二手车经销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2、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现在按照0.5%缴纳二手车交易税,降幅达到75%。
二手车买卖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见业务,下面就企业常见问题为大家进行说明。
一、个人或者企业之间直接交易(不通过二手车经销商),也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是的,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个票据主要是过户使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答: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其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自然人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放弃减税,适用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第2条处理。
提醒:二手车所有人(除其他个人)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即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二手车直接交易和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有何区别?
1、二手车直接交易: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二手车交易税,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这种情况,按照新文件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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