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综合好不容易看中了一辆二手车,付款之后没几天,却因该车涉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扣押,面对“车财两空”的局面,买受人能否追回购车款?近日,娄底冷水江法院公布了这则案例。
2019年8月,吴某欲购买一辆二手车,经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工作人员黄某介绍,吴某看中了一款质押借款到期的二手宝马车,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免责协议》,约定黄某将所享有的债务人借款16万元的债权作价17.3万元转让给吴某,该债权项下的质押权及标的物使用权一并转让。随即吴某便支付了价款,黄某交付了车子和质押合同等相关凭证。
糟心的是,当吴某把车开往贵州时,该车被公安机关以相关人员在交易中涉嫌诈骗为由扣押,后又被原车主陈某峰开走。此时,吴某才得知,该宝马车系原车主陈某峰在租车行出租过程中被人转卖,且陈某峰从未对该车进行质押或转让出售,也从未签署过任何关于该车的处置合同。吴某欢喜落空,多次找到黄某要求退回购车款被拒,吴某遂诉至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协议虽名义上为债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均为二手车交易,即债权转让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二手车买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免责协议》无效,原告吴某和被告黄某之间系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吴某按双方协议支付购车款后,被告黄某应向原告吴某交付宝马车,且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负有保证不被第三人对该标的物追夺的义务。现因案涉车辆被原车主追夺且被公安局扣押,原告吴某无法依约取得案涉车辆,被告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付义务。
综上,法院判令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免责协议》无效,被告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车款17.3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不服判决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龙晓龙 二审:余画 三审:王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