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有时候真的很坚强
但有时候又真的很脆弱
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
一个交通违法行为
都有可能引发一场车祸
导致鲜活生命的陨落
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
警示大家
遵守交规、平安出行
对生命负责
多一些谨慎、多一些安全
案例1
2020年05月25日17时许,魏某福驾驶的川L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峨边往峨眉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245线+400M处长下坡路段时,因车辆制动系统失灵致车辆失去控制,与同向由葛某义驾驶的川LY***9号小型轿车(搭乘林某娥、徐某珍)、张某洪驾驶的川L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葛某义、林某娥、徐某珍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魏某福明知 车辆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仍驾车上路行驶,当发现车辆制动失灵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避险措施,以上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2
2020年07月29日09时许,罗某书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至峨眉山市名山南路天下名山交叉路口处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姜某珍碰撞,造成姜某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罗某书驾驶机动车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行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罗某书在事故中还存在 准驾不符、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罗某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3
2020年09月13日1时许,王某驾驶川LM***6号小型轿车从燕岗往峨眉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胜燕路2KM处时,与同向由刘某明驾驶的拼装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 夜间、雨天超速行驶 ,对道路交通情况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明 无证、酒后驾驶拼装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4
2020年03月12日14时许,唐某富驾驶川C3***6号重型货车从犍为县孝姑镇方向往下渡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犍为县下(渡)孝(姑)路4KM+900M处时与申某康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章某才)碰撞,造成申某康当场死亡,章某才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唐某富驾驶 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申某康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双方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相当,各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5
2020年04月24日凌晨,张某驾驶川LC***1号小型轿车(搭载彭某)行驶至犍为县岷江二桥中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易某驾驶的川L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张某、彭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张某醉酒(226.3mg/)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h——/h)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易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后部防护栏、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6
2020年09月11日20时许,张某福驾驶川A7***2号小型轿车,当车行至犍为县清溪镇盐坪村3组外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友相撞,造成王某友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张某福驾车夜间行驶不但不降低车速确保安全,反而超过道路规定限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友横过道路未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迅速通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7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廖某醉酒驾驶川LE***6号小型轿车(搭载肖某、张某、阿木某某)从金口河区枕头坝往和平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事故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刘某驾驶的川11B***8号大中型拖拉机碰撞,造成廖某、肖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廖某 醉酒(213.8mg/)驾驶机动车在弯道处越道路中心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8
2020年01月23日3时许,彭某君驾驶川A1***Z号小型轿车(搭乘:邱某、陈某盈、彭某、彭某宇)从沐川县往马边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348线1882公里处时,车辆与右侧护栏碰撞,造成邱某、陈某盈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彭某君 夜间长时间驾驶机动车行驶未密切注意,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9
2020年1月24日2时许,邓某波酒后驾驶苏F2***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沐川县往犍为县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国道213线+500M处时,与同向在前由何某模驾驶的川LM***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红)追尾碰撞,造成何某模、王某红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邓某波驾车逃逸。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邓某波 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10
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赵某强驾驶川L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马边往沙湾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48国道+150m处时,与同向行驶由罗某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宇 )碰撞,造成罗某平、刘某宇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赵某强 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确保横向的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桩桩交通事故
惨不忍睹
一件件交通悲剧
痛心疾首
这些事故都是活生生
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的
除了感到痛心和惋惜
同时也要有所警醒
在日常的出行途中
遵守交规 安全驾驶
杜绝陋习 文明出行
牢记交通法律法规
做文明出行好司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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