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责任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使用人驾驶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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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5日,吴某红驾驶吴某的电动二轮车(未取得机动驾驶证)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马路上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毁的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红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发生事故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了巨额的医疗遇,但吴某及吴某红均未赔偿分文给李某,双方矛盾激烈。李某因无法获得赔偿,也无法确定吴某应否对其儿子无证驾驶机动车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求助于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谢锡祥、吴桂莲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了解到,吴某二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吴某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责任承担,而吴某二与吴某红属父子关系。本案中,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任何保险,为实现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代理人认为本案需要将吴某二列为被告,并着力针对超出交强险部分,认为吴某二对将车辆交给吴某红驾驶的行为具有过错,要求吴某二也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能够快速且足额得到赔偿。

代理人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原告请求被告吴某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2019年5月5日,被告吴某红驾驶吴某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马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6日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责任承担,经交警支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不按规定超车行驶,其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李某无过错。因此,认定被告吴某红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采信,所以被告吴某红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二,被告吴某二应对原告的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本案中涉案车辆电动二轮摩托车是被告吴某二所有,被告吴某二作为投保义务人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吴某二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吴某红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责任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告吴某红是被告吴某二的儿子,吴某二在明知儿子吴某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其儿子吴某红驾驶使用,并在本次事故发生前也一直知情并放任被告吴某红多次驾驶机动车,因此被告吴某二的行为符合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过错,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被告吴某二与被告吴某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吴某红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被告吴某二所有,由于被告吴某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对于将该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吴某红使用的行为有过错,被告吴某红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贵任,被告吴某二应当对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贵任。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吴某红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认定被告吴某二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承担与过错相应的30%的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了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某二主动赔偿了原告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纠纷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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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锡祥律师,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茂名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七届监事会副总监事长,第二届茂名市政府法律顾问。谢锡祥律师于1998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并购及重组等律师业务。从业以来,谢锡祥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吴桂莲律师,是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桂莲律师从201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各类的民事、刑事案件,主要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合同类案件、金融经济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案件,特别是对金融经济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深入的研究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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