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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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路上的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车辆被撞后的贬值损失能否要求赔偿呢?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侵权人赔偿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对赔付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没有支持。

2017年4月6日因事故造成的车贬值保险赔吗,陈某驾驶奔驰轿车与杨某驾驶的日产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全责,杨某无责任。经查,陈某系石狮某代驾公司的代驾司机,其在为奔驰车车主施某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车送往4S店维修,维修费用为18.4万余元,两车车损及杨某受伤的赔偿也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

其间,施某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结果是车辆“贬值”元,施某还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手持鉴定报告,施某把陈某和石狮某代驾公司一同告到石狮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鉴定费、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用共计6万余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事故造成的车贬值保险赔吗因事故造成的车贬值保险赔吗,施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属实,但施某的实际损失(修车期间支付的租车成本)仅为元,对此诉求予以支持。本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其系石狮某代驾公司工作人员,该事故系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施某的其余如车辆贬值费等诉请,则不予支持。

据了解,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仅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上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由此可见,法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范,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许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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