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分九章。
侵权责任编之五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章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驾驶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驾驶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以及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追偿权,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的建议本章明确规定电动车的侵权责任类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km-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判定为摩托车。因此,判定电动车的责任,以及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①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本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原则,条文虽短,但内涵丰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法指的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二是依照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前面已有表述,此处略过,下面主要归纳一下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事故逃逸,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以下原则进行赔偿: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
其次,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仍有缺口,视情以如下方式承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2)机动车与其他交通参与主体(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即发生损害后,首先推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同时赋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有过错的权利,如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如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就此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第三,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比如基于自杀、自伤的故意冲撞,以及“碰瓷”)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总则编“民事责任”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情形;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规定了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等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这些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况,需要在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时,结合具体案件考虑和适用。②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释: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相比,增加了“管理人”。在本条情形下首先由租赁、借用等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事故逃逸,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之所以规定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法理依据可能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因为既然挂靠在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被挂靠人当然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以避免侵权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挂靠在被挂靠人名下的原因,正是因为被挂靠人的管理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挂靠人要强,乘客或托运人也可能是基于这一点对被挂靠人产生一定的信赖,从而选择挂靠机动车进行出行或托运,被挂靠人因这种依赖而产生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本条规定情形下首先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本章另有规定的”,比如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事故逃逸,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注释:该条规定了保险人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所谓“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依照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中对于家用非营运载客车辆的报废标准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中第八项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释:本条是针对盗抢车辆被转手倒卖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释:本条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权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释:本条系新增条款,旨在鼓励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私家车主出于好意无偿让熟人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即属此类,但本规定仅限于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免除,且如驾驶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还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①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第1846页;
②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第1847-1848页。
本篇亮点:
非营运机动车让他人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规定对肯定助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一定的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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