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doc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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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道路交交通安全法》在实施过程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的《道路交交通安全法》体现了以人人为本的思想,是一部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体现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益的法律,它为公安机关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依据,但由于该法在赔偿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等方面较之原《道路交通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新的的变化,本文就《道路交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则体系、第七十六条在司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七十六条存在的法律律冲突问题、道路交通安安全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相相关问题试图作点肤浅的的分析阐述。并指出《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保险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突应尽快通过法律的修改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布司法解释妥善解决,国国务院也应尽早制定《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集办关键词:交交通安全法、存在问题、、研究新的《道路交交通安全法》于XX年55日正式实施了,它它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于该法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方面较之原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办法》有新的变23化,尤其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存存在不同理解,争论不断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地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一一,本文就《道路交通安安全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系、第七十六条在司法实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七七十六条存在的法律冲突突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相关问问题试图作点肤浅的分析析阐述。

一、道路交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崭新的的归责原则体系道路路交通事关千家万户,交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何何确定道路交通当事人的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立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任原则符合社会观念,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的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错归责原则却引发了很大大的争议。(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地讲,“归责”也就是法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任的依据23和根源,而“归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多因素。

因此,研究我国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实际情况出发。依据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客观要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如果行为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即过23错。

反之,尽管一个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的,不是光,而是氧”(二)、无过错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19世纪以来,现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必败诉风险较大。

过错推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人无23过错不承担责任。但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为价值趋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强调对损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1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风险;2、某种意义上说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制,故应当承担责任;33、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44、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险、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险转嫁出去。

正如美国最最高法院在审理“”一案所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 23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论上向有争议。我们认为为,所 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在某某些侵权行为中,无 论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相应的责任 的归责原则。。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点内容:(1)无过错责责任 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是侵权行为法的基 本归责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过错责任 原则不足而设定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的适用范围。(2)无过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须是法律明文规 定。过错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任原则 只适用于特殊侵权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在在现实中数量大,类 型化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将之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行为数量少、 类型化程度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化。

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原则 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定。(3)无过错责任原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 人的的主观过错。在判定行为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时,人民法 院不应该考虑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因因 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对造成的损害是 否具有过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 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 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行为人过错, 但应当考虑虑受害人过错。在很多情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往可 23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责任的依据。 准确适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意以下几点:1、适用条条件 的严格性。让一个没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毕竟与人们基本道 德观念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任原则又 具有正当性和必必要性,故法律在确立无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 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制。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错责任原则的 使用范围,,势必与民法的基本价值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的不 公平;2、赔偿额度度的限制。侵权行为法确确立无过错责任原 则的理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损害的补 偿。

但是,这种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 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法法律公平理念 发生冲突。。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不堪 重负,从而影响现代代工业的发展;3、免责责事由的法定性。 对于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具有法定 性。首先,在受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 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生,因而理应 由自己承担担责任。对于受害人重大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们认 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能成为行为人免责 的理由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对于于受害人 轻微过失,不应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者免责的理由。其次,因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为人与第三人 对受害人承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三人 23追偿。最后,不可抗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责。正是基于无过 错责任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都不能成 为免责事由。如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 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护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司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限额的 部分,按照下列方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一)机动车之间发生 交通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驾 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一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通安全 法律、法规,机动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要处置措施的,减轻 机动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担责任。应该承认,《道道 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定,符合各国侵 权行为法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因为 该条本身的缺陷以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乏,使该规定在实践 中遇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予以改进。 1、免责责、减责条件规定不合理理。该条规定把“非机动动车、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 23必要要处置措施”作为机动车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理由,这与侵 权行为法的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应现实需要。无过错责任任原 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而而在免责或者减责 上具有有特定要求。一般认为,,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免免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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