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丨沈月
民事审判二庭
书记员
张先生把车抵押给贷款公司,借了一笔钱,用于周转自己的生意。等把钱还给贷款公司后,却被告知车没了附近车子抵押贷款公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介绍
刘女士是一位上班族,日常通勤需要花费不少时间,于是便有了购买一辆车的打算。经朋友介绍,刘女士与倒卖二手车的小赵相识。小赵手中有许多二手车资源,刘女士便想购买一辆价格实惠的二手车,但是看了几辆都觉得价格过高。小赵就向刘女士推荐了一辆带有抵押的二手车。
“3万块,无重大事故,上一任车主保养的好着呢!”小赵说道。听到价格后刘女士心动了,因为该车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随后询问赵某抵押车是否有风险。小赵表示,自己出售了很多抵押车,从没有出现问题,车辆是背户使用且手续齐全,交付的时候车辆绿本也一并送上,如果没有过户需求性价比非常高。出于对价格的满意,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刘女士购买了该车辆并签订了购买协议。
两个月后,刘女士像往常一样把车辆停放在自家小区附近车子抵押贷款公司,第二天早晨准备去上班,却发现车辆不见了,寻找无果后刘女士选择了报警。警察调取小区监控后确定了“偷车”人,并与其取得了联系。
原来,“偷车”人是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张先生,他向民警解释,前段时间自己用车辆抵押借了一笔钱,但这辆车自己并没有委托贷款公司出售,这辆车为何会落到小赵手中自己也一概不知。现在钱还清了,车辆的所有权不应发生变化,自己有权开走车辆,并要求使用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得知此事的刘女士既愤怒又震惊,与小赵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赵的购车合同,并退还自己的购车款3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刘女士诉称:自己曾多次向小赵确认,购买抵押车辆不会出现问题,现如今张先生把车开走了,自己只得联系小赵协商,小赵先是答应赔偿,随后又翻脸不认人。自己出于无奈,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
小赵辩称:如果刘女士把车还给他,他就同意退还购车款。车辆交付给刘女士后,刘女士取得车辆所有权理应有保管的义务,车辆丢失与自己无关,且购车前告知过刘女士车辆为抵押车,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交易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刘女士与小赵明确约定,小赵将车辆卖给刘女士,刘女士支付了车辆价款,双方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案外人张先生,小赵作为案涉车辆的出卖人,并未取得车辆的处分权,案涉车辆被张先生取走,刘女士作为买受人,此前与小赵签订该买卖合同无法实现,故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小赵返还刘女士购车款3万元。刘女士归还小赵所购车辆的钥匙、行驶证等物品。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手车交易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还是要引起注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车销售方应当保证车辆的真实性和合法权属,不得销售有问题的车辆。本案中赵某并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且车辆已经被实际所有权人开走,致使刘女士无法取得该车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由此认定,原告刘女士不承担责任。关于张先生自己的车辆,在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使用两个月的费用问题,以及售车人小赵与贷款公司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无关,相关权利人可另行通过合法渠道予以解决。
在此附近车子抵押贷款公司,法官提示大家,购买二手车需要保持审慎,即使了解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也要选择可靠的卖家,以减少纠纷。如果发生纠纷,及时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丨沈月
人像摄影丨高嵩
编辑丨高嵩
审校丨孙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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