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增值税 关于《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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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DIV{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TD{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TH{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SPAN{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FONT{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UL{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LI{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A{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P{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DIV{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TD{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TH{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SPAN{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FONT{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UL{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LI{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 A{line-:2;font-:宋体;font-size:12pt;}办法制定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办法的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增值税二手车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二手车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第七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单位车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求。第八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九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第十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不同情况下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要求。第十一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第十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确定计税价格的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单位、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本办法采取如下方式确定二手车计税价格:一是参考市场同类价格,以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二手车价格信息为参考标准。

二是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计税价格。折旧程度的计算公式来源参考依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7号)第九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二)市场规则,通过到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调研了解到,二手车行业的通用折旧率是第一年折旧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旧10%。(三)根据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原值的3~5%确定,考虑到能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交易的车辆必然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综上所述,参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二手车的折旧率第一年为20%,第二年以后每年为10%,最低不得低于残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时的处理机制,由纳税人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第十四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当二手车交易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关文件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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