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21时许,新余公安交警接到警情:沿江路一中东大门口南侧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接警后,交警城北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已逃离现场。
经查,肇事摩托车驾驶员胡某无证驾驶临时号牌摩托车,在市区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余市第一中学门口路段时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事故后逃逸,与电动车驾驶员章某松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章某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章某松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胡某驾车离开了现场,后于2017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事故发生后,经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北大队全力侦查,依法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胡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事故后逃逸,违反右侧行驶的规定,且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保护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12月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渝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胡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胡某违反相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罪事实成立。胡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胡某未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
2017年12月24日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事故后逃逸,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此外,胡某还将面临终生禁驾的处罚。
无证+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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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半的牢狱
望大家遵守交规
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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