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在实际中,有时候会出现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解决呢?
◀══【★案情回顾★】══▶
2010年,某日下午,甲驾驶小型汽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某路口遇到红灯停车等待。此时,乙驾驶小型汽车沿同一方向行驶至甲车后方,由于刹车不及,与甲车后部发生碰撞。
碰撞后,甲、乙双方均未受伤,但各自的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双方下车查看情况后,发现路口没有监控设备,也没有目击证人。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执一词事故车定义标准规范,无法达成一致。甲认为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乙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碰撞;
乙认为甲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甲在红灯亮起前突然减速停车,没有开启危险警报灯,给乙造成误判。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报警求助。
◀══【★焦点争议★】══▶
本案的焦点争议是:
◀══【★焦点分析★】══▶
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事故车定义标准规范,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应当保持与前车必要的安全距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或者处理事故的,应当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甲的过错在于,在红灯亮起前突然减速停车,没有开启危险警报灯,没有及时设置警告标志,没有尽到提醒后车注意的义务,增加了后车判断和反应的难度,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乙的过错在于,没有保持与前车必要的安全距离,没有及时发现前车的变化,没有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追尾碰撞,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如何划分过错比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等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明力。但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案中,甲、乙双方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具体的过错比例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双方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多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多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应当包括双方车辆的修理费、贬值损失、停驶损失等财产损失,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或者方式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件延伸★】══▶
本案中,由于路口没有监控设备,也没有目击证人,导致双方对事故责任无法达成一致,需要报警求助。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
一般来说事故车定义标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双方陈述、车辆痕迹、伤情鉴定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不清楚,有时候会出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在申请复核期间或者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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