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放在交警大队收费吗 交警认定不属于肇事逃逸肇事方质疑收费站的做法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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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不属于肇事逃逸肇事方质疑收费站的做法

2005年12月02日09:17 新文化报

新闻回放:11月22日清晨,舒兰市车主丛某押着一车炼钢原料赶往通化市二道江区,途经通化市通化收费站时,车尾把收费亭刮错位半米多。为此,通化收费站以丛某情节恶劣、肇事后逃逸为由,向其索赔2.5万余元。丛某认为赔偿额度过高,要求通过评估鉴定后赔偿,收费站又提出因刮坏收费亭,影响了收费站的收益,要求丛某一天赔偿3000元。

本报通化讯(记者 卢红 娄志广) “我们兄弟几个贷款买的车跑运输,每天除去吃

住还需要400多元的费用事故车放在交警大队收费吗,现在车已经被扣在收费站好几天了,我们不是不同意赔偿,只是不能接受收费站漫天要价的做法。”11月30日,丛某等人再次来到本报通化记者站。

交警队:事故认定不是肇事逃逸

昨日,通化市东昌区交警大队下发了交通事故认定书:2005年11月22日5时5分许,司机刘某驾驶大货车由舒兰市前往通化市,当行至肇事地点时将当事收费站五号收费亭刮移位,造成收费站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司机刘某肇事后与收费员姜冰沟通后将车开走。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接到事故责任认定后,交警队对双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调,车主丛某已给吉林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打去电话,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于12月1日晚上赶到通化市,对双方的赔偿事宜进行处理。

物价局:没有专家无法评估鉴定

通化市物价局两名工作人员说,他们是在11月24日接到的委托损失评估鉴定,可由于收费站的电脑是专用设施,物价局工作人员找了很多电脑公司的人事故车放在交警大队收费吗,但都无法对其进行鉴定。物价局一工作人员张某说,11月26日,通化收费站找来了省里一家公司的技术员,该技术员说不能用了,但没说能不能修,并列了一个价目单,记者在该价目单上看到,“字符发生器1850元,可修;专用票据打印机4880元;挡杆控制盒1500元;显示器不亮1500元;车道控制机9200元,另外15%的工程安装费2839.50元,共计.50元。”“这是技术员凭感觉印象报的价,只能做参考事故车放在交警大队收费吗,为公平起见,没有采用他的鉴定意见,现在我们正在找专家对其作出正确的评估鉴定。”张某说。

“收费站有权扣我车吗?”

“交警队有权扣我们的车,可是收费站也有扣3天车的执法权限吗?交警处理事故有权将我们的车开到交警队,然而收费站也有权把我们的车开到交警队吗?”丛姓车主对收费站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

对此,收费站王亚伟站长这样解释:“当时是他们恳请我不要报警,并同意赔偿损失,这车是我们暂时放在收费站的,而且是车主求我们放在收费站的。”王站长还说,当时他马上到公路巡警那里报了案,但考虑到车主同意赔偿,就没让交警部门处理,后来因赔偿意见不一致,收费站才将车开到交警队。

既然不是收费站扣车,可车钥匙为何却在收费站人员的手里?对这个问题,王站长没有给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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