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近三年(2017年-2019年),中国交通事故年均发生数23.19万次,交通事故年均死亡人数6.3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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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堤驾驶赣D×××××号小型轿车,从泰和县澄江镇滨江大道往泰和县澄江镇南门村方向行驶,途径澄江镇南门村曾家组路段右转弯时,碾压到被害人曾某2,造成曾某2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车辆发生事故,曾宪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宪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王艺航律师解答:
曾宪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曾宪堤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发生事故,且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以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王艺航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车辆发生事故,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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