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全面总结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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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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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各方应该如何处理? 一、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及时提醒过往车辆,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和减少不必要的道路交通拥堵现象。

二、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三、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四、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撤消。

五、如果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变更或撤消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消。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如果能调解结案的话,则省去了不必要的诉累。

七、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上海分类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力。

八、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九、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十、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十一、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3个月的治疗终结期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十二、如果受害人的面部遭到伤害,可能导致毁容或者影响五官的,应到权威的、有资质的大医院做整容手术;如果受害人因经济原因暂时无力支付整容费用的,可以要求医院出具整容费的证明;如果医院拒绝出具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代理人或法院出具介绍信。

十三、受害人在起诉前,应当确定适格的被告。受害人应当到交警上海分类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部门,要求提供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以便正确确立被告;免得因起诉主题错误导致败诉。

十五、起诉时,不要仅起诉驾驶员或车主,免得驾驶员或车主互相扯皮,或在判决生效后无力偿还债务,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张废纸。

受害人在起诉时车辆发生事故,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免得受害人告完驾驶员或车主后,驾驶员或车主由于承担了债务,再起诉保险公司。

十六、如果车主没有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十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

十八、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遭受交通事故的,应注意调取、确认受害人离开家乡来京的具体时间。如:单位的工作证明,介绍人、老乡、同事、领导的最初来京时间证明,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明和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屋证明等等。

十九、如果作为当事人代理人,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应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作为代理人,应合理确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主要针对残疾、死亡的)。

哈工大(威海)安全保卫处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五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车辆和人员;二是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三是具有违法性质;四是因过失造成;五是具有损害后果。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立即停车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不允许隐匿不报。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为110或122。当事人应得到接警机关明确答复才可挂机,并立即回到现场等候救援及接受调查处理等。

抢救伤者

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应妥善保护,注意防盗防抢。

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当事人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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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遇见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遇见交通事故,应当予以协助。协助事故当事人向事故处理机关报告;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积极抢救伤者等。

行人若目睹事故的发生经过,应该向交警部门阐明事实。如果有肇事司机逃逸,应该记录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逃逸方向,向交警部门报告。

留个心眼做好人

看过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的人们肯定还记得主人公乔安山在出车的路上,将一位被车撞伤在地的老人送去医院,结果反被老人一家诬为肇事司机,硬要其赔偿的情节。碰上这种情况,大家都会慨叹好人难做。虽然如此,好人还是要做的,但是不防留个心眼,免得事后有理说不清。遇到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肇事司机逃逸,应先想办法报警,并请其他人一起协助把伤者送至医院救治,或请旁人留下姓名、电话等以便证明。若是发生在偏僻的道路上,没有其他人在场,那就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将车辆驶入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可在停车时用力踩刹车,让自己的车轮在路上留个印记。先行报警说明情况,然后协助抢救伤者。

现场急救的注意事项

抢救伤员时,不要盲目操作,应有要领和顾及轻重缓急,否则可能会加重伤情,甚至危及伤员的生命安全。

初步检查、判断伤者的伤情

首先要检查伤员的脉搏心跳。心跳是生命的基本体征,正常人的脉搏为每分钟65~100次,严重创伤,大出血的病人,心跳多快而弱,每分钟跳120次以上时,多为早期休克。当病人死亡时,心跳停止。但发生车祸后,若伤员脉搏细而快、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烦躁口渴、呼吸浅而快,甚至出现呼吸困难是出血性休克和肺胸膜损伤的表现。若脉搏慢而洪大,呼吸慢而深是脑损伤的表现。这些都是危险信号,应火速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

其次是检查呼吸。呼吸也是生命的基本体征。正常人每分钟呼吸16~20次,垂危伤者的呼吸多变快、变浅、不规则。当伤者临死前,呼吸变缓慢、不规则直至停止呼吸。在观察危重伤者的呼吸时,由于呼吸微弱,难以看到胸部明显的起伏,可以用 l小片棉花或小薄纸条、小草等放在人鼻孔旁,看这些物体是否随呼吸来回飘动,通过这样来判定还有无呼吸。

检查伤员神志、意识。正常人的意识是清醒的,反应是灵敏的,对事物的地点、时间的判断是很准确的。但当车祸发生后,因受伤的程度不同,意识也会呈现不同的状态。如果伤后只是一时性不省人事,且时间不超过10~20分钟,那么表示伤势不太严重。如果伤后一直昏迷或呈现昏迷、清醒、再昏迷的状态,而且还伴有剧烈持续的头痛和频繁的呕吐,瞳孔散上海分类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大或者大小不等的改变,那说明脑损伤比较严重。

现场施救的先后顺序

如果伤员大出血,应先止血,解除呼吸道阻塞,以防休克,紧急时可用干净手帕、衬衣将伤口压住再行包扎;如果伤员的呼吸和心跳停止,应该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对于意识丧失者,宜用手帕、手指清除他们口中、鼻中的泥土、呕吐物,随后将伤员放置在侧卧位或俯卧位,以防窒息;对于四肢骨折者,可以就地取材,用木棍、木板、布条等将骨折肢体加以固定。

防止“二次损伤”

在现场抢救时,通常要将伤员从车上或车下搬运出来,这时要特别注意现场伤情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损伤”,要预防颈椎错位、脊髓损伤等。当抢救者从车厢内搬出重伤员时,可以用硬纸板、厚帆布之类的东西,剪成适合颈部的两片,放在伤员颈部前后,再用布条包扎,以防颈部活动引起颈椎错位,损伤脊髓,从而引起高位截瘫。此外,在搬动伤员到担架上时,要托住腰部,搬动者用力要整齐一致,以防因腰部损伤影响到脊髓。

有危难请拨110报警电话

110不仅受理与治安有关的报警,而且火警、交通事故、急救、民间纠纷等,都可以拨打110请求帮助。110报警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而且是免费的,无论是公用电话,还是住宅电话、手提电话都可以直接拨打110,方便快捷,一定能及时为您排忧解难。

第二篇: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修理车辆?

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修理车辆?

保 险公司会电话通知定损结果,然后再去3S店确认签字,签完字,就可以修车了,如果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满意,就千万不要签字。修理费用由自己先垫付,等车 车修好,3S店会开具发票。带着发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以及之前的协议书和勘查单,前往快速理赔中心报账,报完帐,整个流程 就走完了。

第三篇: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2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一、案情

林先生买了一台新的大货车,原有的一台小四轮就用不上了,有意转卖。两人同住一栋楼的李先生因单位不景气,下岗在家,正想买台车跑跑运输谋点生计。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约定林先生以净收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小四轮转卖给李先生,过户费用由李先生负责。

李先生到车管部门一打听,车辆过户要交双方过户税费、交易费、管理费等等共约2000多元,李先生本身就困难,2000多元是个不少的负担。于是,他找到林先生商量,希望不要办过户了,双方签定个合同,说明车已经卖给李先生,属于李先生所有,今后围绕车辆的养路费、营运费、车船税等全部由李先生负责,出现交通事故要赔偿的,也是由李先生负责,一切均与林先生无关。林先生见李先生也确是困难,很体谅他,想到白纸黑字写好合同,也就无所谓,于是双方签了合同,林先生也就不再坚持办过户了。

卖车一年后的一个上午,李先生驾驶这辆小四轮货车出门送货,由于车速较快,在途径在一转弯路段时,越过路线抢到了对向的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王先生驾驶摩托车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重伤,经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李先生则小四轮车报废,自己也受伤住院。伤者王先生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他的伤情构成了8级伤残。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是李先生驾驶的小货车超过中线抢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认定书上,列明了李先生驾驶的车辆的登记车主是林先生。

由于肇事者李先生无力赔偿,无法协商,伤者王先生把肇事者李先生、车主林先生和为该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元。

原车主林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车已经卖给李先生,双方合同约定一切责任由李先生自负,与自己无关,就一于不理,既不提出答辩,也不去出庭。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各项损失合计元,除根据交强险由保险公司赔偿约10万元外,实际还要李先生负责赔偿18万多元车辆发生事故,同时判决肇事车的登记车主林先生对这18万多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先生收到一审判决,这下才慌了,他知道李先生本来就经济困难,这次车祸后李先生自己也受了伤,已经在家休养半年,18万多元是绝对赔不起的,自己要负连带责任,还不是等于要自己一个人赔? 林先生马上找到律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

二、问题

1、李先生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以致王先生受重伤,并构成八级伤残。一审法院判令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判了作为原车主的林先生承提担连带赔偿责任,令林先生觉得十分冤枉。请问江律师,一审法院这样判有法律依据吗?

答: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存在不当之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

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原车主林先生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审法院之所以会判决林先生承担责任,我估计主要的原因是林先生对此案不重视,不答辩也不出庭,法院无法查明、确认其已经转让车辆并交付的事实,故认为他现在仍为车辆的车主,所以判决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这主要是从动产物权转移的特点来考虑的。车辆买卖在是法学界倾向于认为是属于动产的买卖,而动产的财产所有权是从交付时起转移,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已失去车辆的所有权,也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权,对事故后果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预防,只有车辆的实际占有人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肇事者李先生在享受运营利益的同时,对因车辆运营产生的损失同样也应由其承担。林先生已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如果继续承担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2、这也就是说,虽然李先生和林先生在进行车辆买卖时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这并不影响车辆的所有权的转移。那么,车辆的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什么为标志呢?

答:以实际交付为标志。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交付的标志,一般就是转移占有。通俗地说就是手交手。交付后,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

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大家出现误解,这主要是大家把车辆登记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视为一样了,看到车辆也是有登记的,就以为不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其实是误解。不动产要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但对于车辆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必以登记为准呢?

答: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都必然是有它的道理的。对动产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动产的数量难以计数而且交易频繁,如果都要求登记,既没有这样的必要也没有这样的可能,更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就好像我们去商场买东西一样,如果买一件商品都要登记才确认它的所有权属于你,那也未免太麻烦了。所以,按照一般的生活观念和交易习惯,现实占有某样物体就当然地推定为占有人就是物的权利人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就以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为外观,所谓度法自然,法律也就因此遵循了这一观念,确认了“占有之所在即为动产物权之所在”这样的理念了。

4、那么这起案件二审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呢?

答: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关于交付的认定,应以转移占有为交付,车辆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只是违反了

行政机关对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管理机关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罚,但不影响买方在卖方交付后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要求上诉人林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维持判决的其他各项。

5、那么这起案件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答:这是一起由于在车辆买卖过程当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闹出来的纠纷,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当然就是:在车辆买卖中,最好是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让过户登记,尤其是作为卖方,更应坚持这一点,不要为了多收买方几千元或为了配合买方节省几千元,就私下转让、不办过户登记。首先,这是车辆管理的法规,我们应该遵守,否则被查出后是要被行政处罚的;其次,如果车辆发生事故,由于很多人转让车辆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车,没有留下转让和交付的证据,那么,当原车主不能证明车辆已经转让并已经交付给实际所有人,这时,实际已经不是车辆所有权人的原车主,仍会被认为是肇事车的所有权人车辆发生事故,当肇事者无法赔偿时,原车主就会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惹上一大堆麻烦事,可谓得不偿失。所以在车辆买卖的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紧遵法律法规,到车管部门办理好相关的过户手续,以免留下手尾。

第四篇: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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