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车辆出事故将人撞伤,伤者起诉肇事者时出借车辆出现事故的承担,将车的主人也一并告到法院。近日出借车辆出现事故的承担,寿县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的车主贾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7日,王某驾驶皖NJT5××牌照的轿车行驶至寿县炎刘镇连塘岔路口路段超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住院花去医疗费.4元,司法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骨盆严重畸形出借车辆出现事故的承担,属九级伤残。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贾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在驾驶轿车超车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应依法对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贾某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依据法律规定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据实直接向王某某赔付赔偿款。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总计元,赔偿王某元,王某赔偿王某某鉴定费2000元,贾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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