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杭州一司机违停开车门,电瓶车骑车人被撞倒地遭后车碾压身亡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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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指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开门时不注意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开门导致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辆来不及反应,造成碰撞,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

2020年11月22日,浙江杭州就发生了一件开门杀导致人死亡的事件。

下午两点十五分,洪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桦枫居小区门口处违法临时停车。驾驶人在开启驾驶室一侧的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后方行人及车辆,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摔倒,被另一辆同向直行的小轿车碾压。电动车驾驶人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驾驶人已经被拘留。

对此,网友讨论热烈,有观点认为,两者责任应该是五五开,因为电动车驾驶人存在借道驾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该有一部分责任;另一观点则认为,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占住了,借道是迫于无奈,对半分责任不应该,并且还是机动车违停在先;还有观点认为,借道这个问题是不能忽视的,责任多多少少都会有,只不过是多少的问题。

一、以案释法

文中洪某可能涉嫌什么罪?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如果发生交通道路开门杀事故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驾驶员或乘客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和惩罚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责任比例以及其他情节来确定。

在本案中,洪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洪某对自己不看后面就开车门的违法行为应当预见会造成其他人的受伤的可能性,但是洪某却轻信可以避免,造成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本案如何划分责任?

如果发生交通道路开门杀事故是由驾驶员造成的,则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及开门时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谨慎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如果驾驶员在打开车门时未能注意侧后方来往车辆的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发生交通道路开门杀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驾驶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和责任比例来确定。

开门杀涉及到行为主体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问题。为了避免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性和谨慎性,在打开车门时务必注意侧后方来往车辆的情况,以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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