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登记 低价购买抵押车,车被开走找谁说?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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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汽车抵押登记,巨野法院民二庭王庆法官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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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辩诉

原告薛某某诉称,2019年6月在被告处购买东风日产牌轩逸轿车一辆,价格5.1万元,被告向原告保证车辆没问题,可以放心开。后原告转账支付被告3.1万元,交付现金2万元,被告将车辆交给原告使用。2021年8月19日夜间,车辆被人拖走并在原告家门口贴了一张车辆暂时性收回告知书和车辆租赁合同,注明联系人为李经理。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5.1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汽车抵押登记,自己是经营银行抵押车的,买卖时已经告知原告车辆是抵押车,售价也低于市场价很多,原告知晓交易有风险汽车抵押登记,被告收到了原告转账支付的3.1万元,但现金2万元未收到,现在车被人开走了,也不在被告处,不同意返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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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原告薛某某在从被告陈某某处购买涉案车辆时车辆已经设立抵押,抵押登记可以查询且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原告诉称不知情明显不合常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虽然涉案车辆系抵押车辆,但该买卖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现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自然解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及受益情况分担。关于车辆购买价格,原告主张交付了5.1万元,但只有3.1万元有转账记录,另外交付现金2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并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该车辆原告已使用了两年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综合分析评判,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1.6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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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关于抵押财产可否买卖的问题:《民法典》给出了新的答案,《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是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仍不受影响。就本案而言,双方买卖的车辆系抵押车辆,抵押权人在条件成就时有权按程序将抵押物拍卖,并对拍卖所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购得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被第三人拖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对于该情况的出现均是存在过错的,综合车辆使用时间、购买价格等酌定被告适当返还原告购车款。

2.举证责任问题:原告主张现金交付2万元但被告不予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对该主张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应自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未提出任何证据证实,因此本院对该2万元的主张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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