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借给小叔子开,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车主、受伤当事人却需承担部分责任借车出了事故谁负责,这是为何?近日,合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后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厘清了各方责任。
基本案情
合山市民张山与王女士系叔嫂关系,由于王女士不常驾驶其名下的一辆小轿车,而小叔子张山持有“C1”驾驶证,遂经常借用。2022年8月某日,张山在晚饭期间“小酌”两杯后,驾驶该车辆辗转到朋友家、某酒吧、某酒业批发部三处饮酒,直至次日凌晨2点返家,途中与对向行驶由李一驾驶借车出了事故谁负责,搭载赵某、李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一、赵某当场死亡、李二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山醉酒后超速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一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李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二先后到合山市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身体三处伤残构成等级。出院后借车出了事故谁负责,李二向合山法院起诉,要求张山、车主王女士和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9万余元。
案件审理
合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山醉酒后超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认定其在发生交通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故认定张山应对原告李二的损害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他涉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张山喝酒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未妥善管理车辆钥匙,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交警部门虽未认定原告李二无过错,但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乘坐超载的机动车,将自身处于危险环境之中,对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扩大有一定过错,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5%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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