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5年10月20日,徐某驾驶小轿车搭载段某由北往南行驶,邱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行驶。邱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故障停车后,邱某未安放警示标志,导致徐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邱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事故中导致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货车事故货物损失谁来赔,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段某无责任。段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货车事故货物损失谁来赔,花费费医药费15万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段某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段某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调查货车事故货物损失谁来赔,邱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是其公司车辆,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11万,医药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另查明,邱某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完成公司的送货任务。
【律师分析】
邱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段某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计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责分担,由徐某承担70%的责任,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过程中,邱某是在履行送货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邱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因此,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单位承担。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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