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倩)热恋中的情侣少不了互赠礼物,但二人如果分手,此前赠送的礼物属于“借用”还是“赠与”呢?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自案外人张某某处购买品牌手机一部,价值9650元,被告于同日给原告转账10000元,原告未收款,后原告将该手机给被告使用。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手表丢失,原告将其手表给被告使用。二人分手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将上述二物返还,但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上述物品是原告赠与自己的。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用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成立手机、手表借用合同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标的物转移性质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
通常来说,情侣间一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费用,例如看电影、吃饭、送礼物和旅游等用于生活日常开支的,都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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